联系人:

王雪梅:13784069903

刘  岩:13933547788         

座  机:0335-3100069

网  址:www.qhdztrf.com
地  址:秦皇岛临港物流 
       园区秦山路72号


新闻中心
分类界定人防工程产权

   本报北京315日讯 由于人防法律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人防工程产权的不明晰,导致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不规范。甘肃省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红会第四煤矿选运队助理工程师吕惠嫱代表建议,应修改人民防空法,明确人防工程产权。

  吕惠嫱指出,当前人防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归属方面:有观点认为应属开发商所有,有的认为应属业主所有,也有认为应属国有资产。

   “产权不明晰带来的诸多不利的影响。”吕惠嫱说,一方面,人防工程竣工后,投资者虽然有使用权、租赁权,却没有所有权、转让权和抵押权,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而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因没有产权证、土地证,无法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另一方面,产权不清也不利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吕惠嫱建议,尽快修订完善人民防空法,界定为国防资产的人防工程为国家所有,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由人防部门 负责,开发商有优先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向人防部门缴纳使用费。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应当为“谁投资谁所有”。

                       来源:法制日报  中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综合信息网